7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吉林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吉市政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7章33条,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从国际看,全球粮食产业链供应链不确定性风险增加,保障国内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面临新形势;从国内看,我国粮食供求中长期仍将处于紧平衡态势。鉴于此,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障本级城市主城区居民短期口粮需求,作为区域内保应急第一道防线,是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加强市场调控重要而有力的手段。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吉林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成品粮油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吉粮安考核办〔2022〕4号)。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权属及功能定位。《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主要功能,是用于保障吉林市主城区居民短期口粮(油)需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二)《管理办法》明确了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规模及质量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是大米、小麦粉和食用大豆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是成品粮7595吨、成品油390吨;市级储备的成品粮油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大米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4-2018)中粳米三级及以上,小麦粉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5-86)中特制二等及以上,食用大豆油符合国家标准(GB/T 1535-2017)中成品大豆油三级及以上。
(三)《管理办法》明确了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承储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粮油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在地区内具备500吨以上承储规模;二是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配备远程监控设备;三是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满足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四是配备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五是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信誉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四)《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成品粮油轮换标准及频次。《管理办法》规定,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先入后出、质量达标、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其中,粮油加工类承储企业采取自加自销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粮食收储类承储企业采取委托加工用不低于原质量标准的新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粮油批发市场类承储企业委托成品粮油经销商采购不低于原质量标准的新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成品粮每年轮换5次以上、食用油每年轮换2次以上,保证库存成品粮油质量达标、符合储存期限要求。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100%。
(五)《管理办法》明确了市级成品粮油动用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一是吉林市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二是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粮油市场供求紧张;三是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管理办法》规定,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年度考核;市财政局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审计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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