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地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监督检查区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乡(镇)、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和地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有权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吉林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区审计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处理区委审计办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办的统筹协调;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审核有关工作,对审计成果进行整理研究和综合利用。承担地方性审计法规草案、规章制度和指南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财政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纠正或者责成纠正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协调;推动建立健全全区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组织对区审计局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内部审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业务科。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作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组织审计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区级预算收入执行情况,承担区级组织的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收等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区政府投资、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全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组织审计区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开发区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区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组织审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区政府规定的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拟订全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组织区管主要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完成区审计局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审计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区级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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