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达标和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政府用于保障吉林市主城区居民短期口粮(油)需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油。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和权属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吉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并及时拨付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 bwin,bwin官网农业发展银行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市政府授权市发改委作为吉林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有者职能和管理权。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受托负责确定承储企业及其承储规模,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管理。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建立
第八条 按照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我市成品粮储备7595吨、成品油储备390吨。如省级相关部门调整储备规模,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结合本市居民消费习惯、加工企业和批发市场的库存状况,储备品种结构为成品粮大米占50%-70%、小麦粉占30%-50%、成品油为食用大豆油。
第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大米、小麦粉和食用大豆油的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大米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4-2018)中粳米三级及以上,小麦粉符合国家标准(GB/T 1355-86)中特制二等及以上,食用大豆油符合国家标准(GB/T 1535-2017)中成品大豆油三级及以上。
第十一条 储备粮油包装规格日常为大米和小麦粉包装均为25公斤及以下,其中:10公斤包装占1/15以上,食用大豆油规格为10升及以下。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时,按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明确的包装规格出库。
第十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买断粮权—成本不变—实储到位—动态轮换—部门监管”的模式建立库存,买断粮权的结算价格,在初次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时由市发改委按照随行就市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成品粮800元/吨/年、成品油540元/吨/年。市发改委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按年度提出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补贴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季度向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拨付。
市级成品粮油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当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时,产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局据实补贴。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监管和质量检测费用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轮换费补贴费用中列支,另行制订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
第十四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可以自行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任务,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代储。代储企业资格评审办法由市发改委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在具备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确定承储企业及承储规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粮油加工企业、粮食收储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在地区内具备500吨以上承储规模;
(二)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配备远程监控设备;
(三)粮油加工能力、经营能力满足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加工、储存和轮换的要求。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设施配备齐全;
(四)配备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信誉信用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六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受托作为承贷执行主体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承储企业及其承储规模进行相应调整;承储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承储规模提出增减或退出申请,新建、新增承储规模按照建立库存、验收合格、买断粮权的原则执行,调减承储规模本着先退本金、后减库存的原则执行,储备规模调整后需重新签订委托承储合同。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管理好储备粮油,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质量落实、数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确保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及远程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相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类管理账簿、台账,每月向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报送储备情况报表,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将承储企业储备情况报表汇总后每月分别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第四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粮权明确、费用包干、先入后出、质量达标、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其中,粮油加工类承储企业采取自加自销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粮食收储类承储企业采取委托加工用不低于原质量标准的新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粮油批发市场类承储企业采取委托成品粮油经销商采购不低于原质量标准的新成品粮油兑换陈库存的轮换形式。成品粮每年轮换5次以上、食用油每年轮换2次以上,保证库存成品粮油质量达标、符合储存期限要求。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规模的100%。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及各承储企业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应当建立档案,相关凭证、资料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严禁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轮换等手段,套取、骗取市级成品粮储备贷款或者财政补贴。
第五章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
(一)吉林市主城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粮油市场供求紧张;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动用命令,按照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不按照要求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储备粮油,市财政局按补充部分储备粮油成本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农发行账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重点监督检查承储企业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轮换和合同履行情况及权属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及相关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每次检查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作书面记录,并由驻库监管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事后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及承储企业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要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监管,对承储企业实行24小时驻库监管、对库存粮油实施远程监控,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市发改委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应急物资储备有限公司和承储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合同,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