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对决策事项听取意见,未经听取意见,不得就该事项作出决策。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决策的听取意见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拟订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二)讨论报请上一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党委研究的重要事项,讨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议案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或者调整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重大产业规划和专业规划;
(六)政府投资过千万元的项目,特别是涉及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的重大投资项目;
(七)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八)制定国土资源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讨论和修改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交相关单位承办并组织听取意见。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发放调查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为单数,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做出严谨的咨询论证结论。
第八条 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听取意见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 区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听取意见,由上级行政机关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