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日期:2023-07-04 17:33
甬政发研字〔2023〕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中心对2020年公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23年7月4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实现课题管理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和服务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咨询课题包括公开发布课题(J-A)、认定课题(J-B)、委托课题(J-C)、立项不资助课题(J-D)。
第三条 研究一处为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职能处室,负责课题选题、发布、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等工作。办公室负责课题经费支出管理。
二、课题研究范围和总体要求
第四条 研究范围。年度市政府工作报告关注的重大问题;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宁波改革发展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第五条 总体要求。研究目标明确,方案合理,方法科学,能对现实情况进行准确客观的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和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公开发布课题管理
第六条 选题。中心每年8月份启动公开发布课题的选题征集工作。研究一处在征集中心相关领导、各处室和相关部门、外部专家等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公开发布课题选题初步方案,报中心主要领导审核确定课题指南,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报。凡具有相应研究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同一主要申请人在同批公开发布的课题中仅限申报1项。申请者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申请书》和《课题设计论证活页》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申请者属于高校的,一般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八条 立项。公开发布的资助课题一般每年立项10项左右。研究一处汇总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交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评审后记名投票,获得半数以上同意予以通过。一个课题只有一名申报者,未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转为委托课题。同一课题多名申报者均未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研究一处推荐得票多的前二名,再交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票决。评审结果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立项名单在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和相关单位。
第九条 对接转化。相关处室加强对联系课题的全过程对接指导,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 结题。课题申请者原则上于次年5月底前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和决策建议稿(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市委办《宁波信息》、市府办《宁波政务信息》或更高层级的内参刊发,予以结题,并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一条 撤项。课题未达到结题要求的,由课题联系处室提出撤项意见,研究一处予以撤项。课题研究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事宜等情形的,由研究一处提出撤项意见,经中心党组讨论决定,对该课题予以撤项。课题撤项后,通知课题申请者和相关单位,课题申请者在下两个年度内不得申报中心课题。
四、认定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 受理。中心常态化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成果。中心常年受理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成果申报工作。研究一处对录用情况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申报。课题申请者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和决策建议稿)和中心《认定课题申请书》,承诺研究成果尚未公开应用(当年已刊发中心《决策参考》,或者以中心名义在市委办《宁波信息》、市府办《宁波政务信息》或更高层级内参刊发的除外)。同一主要申请人每年仅限认定1项。
第十四条 会审。研究一处对征集的研究成果进行择优初步筛选,会审小组对筛选后的研究成果进行集中会审,确定拟录用的研究成果及资助方案,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会审小组由信息处分管领导牵头,研究一处负责召集,成员主要由研究一处分管领导和研究一处、信息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立项和结题。研究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市委办《宁波信息》、市府办《宁波政务信息》或更高层级的内参刊发,予以立项、结题,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五、委托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委托课题由相关处室提出课题委托要求,报中心主要领导同意。相关处室经比选程序后提出具体委托建议,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发布课题中,未申报的课题及未通过立项评审的课题转为委托课题,由研究一处提出委托建议,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
立项后以发文形式发布。相关处室负责合同签订、对接指导和成果应用等事宜。研究一处负责课题结题归档等管理工作。
六、立项不资助课题管理
第十七条 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立项与结题对应参照公开发布课题、认定课题管理执行。
七、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课题立项发布后,双方签订课题合同。课题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课题名称等内容。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须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备案。
八、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开发布课题和委托课题经费管理。研究经费额度由研究一处根据中心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建议,年度预算经费到位后,按照课题合同相关条款先拨付部分经费,结题后再拨付剩余经费,没有达到结题要求的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认定课题经费管理。结题后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使用和廉政监督。课题负责人须填写预算清单提交中心,并按照所在单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须遵守课题合同内的相关廉政责任条款。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类课题申报、合同、研究成果等资料,由研究一处统一归档。课题申报、立项合同等所需资料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决策咨询课题管理办法》(甬政发研字〔202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研究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