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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息来源:市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日期:2023-07-2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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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政发研字〔202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才研究课题管理,突出课题成果的应用性,更好地服务全市人才工作,中心对2020年公布的《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23年7月13日


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促进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人才研究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委、市政府有关人才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开发布课题、委托课题和认定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课题主管单位,人才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人才所”)为课题管理的职能处室。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题管理主要包括课题选题、发布、申报、立项、过程管理、结题、经费管理等。

二、公开发布课题管理

第五条  公开发布课题选题与发布

中心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人才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人才研究方向和重点,提出公开发布课题项目,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公开发布课题申报

(一)课题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研究特长选择课题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填写《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请书》《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评审活页》。

(二)同一主要申请人在同批课题中限申报其中1项。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加强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质量,并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课题申请人属于高校的,一般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  公开发布课题立项

(一)初审。由人才所负责组织实施,初审重点包括课题负责人资格、申报材料填写规范性、内容观点创新性等。初审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二)评审。由人才所汇总申报材料,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交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评审后记名投票,获得半数以上予以通过,同一课题多名申报者均未取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人才所推荐得票多的前二名,再交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票决,形成推荐立项名单。

(三)决议。评审推荐立项名单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后,确定最终立项名单。

(四)发布。人才所根据中心党组决定,起草立项文件,报中心领导审签后,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  公开发布课题过程管理

(一)合同签订。课题立项发布后,双方签订课题合同。课题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课题名称、研究方向、研究进度、课题负责人。确有需要,须在合同双方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备案。

(二)中期对接。为保证研究质量,人才所根据需要对课题研究情况进行中期对接,对课题研究工作进行督查并提出指导意见。课题负责人应根据人才所提出的意见,及时调整研究方案、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

(三)课题撤销。课题过程管理中发现存在研究不符合立项要求、有严重政治问题、剽窃他人成果、违反财务制度等情形,经沟通协商后仍不能改正或改正后不符合要求的,由人才所提出课题立项撤销意见,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对撤销课题立项的,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该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心课题。

第九条  公开发布课题结题

(一)成果提交。课题组应根据课题合同要求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报告和成果转化稿。

(二)结题方式:

第一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录用的。

第二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宁波市人才发展报告》收录的。

第三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市委人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决策采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研究成果符合以上任一类结题条件的,均视作结题。不符合结题条件的,予以撤销课题立项处理。

(三)结题办理。对符合结题条件的,在中心网站上公布结题名单,并以文件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条  公开发布课题经费管理

公开发布课题研究经费额度,由人才所根据中心年度预算安排提出建议,随同立项意见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年度预算到位后,按照课题合同相关条款先拨付部分经费,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撤销立项的课题,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三、委托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课题确立依据

中心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需要,将一些成果要求较高、研究时限较短、内容专业性较强的课题,委托具有特殊专长、研究能力较强、研究积累较多的研究团队或研究人员开展研究。

对于市领导布置的紧急研究任务,需要立即开展针对性研究的,经中心党组讨论决定,可以采取委托方式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委托课题立项

(一)根据拟委托课题的研究内容,人才所负责做好委托课题的比选工作。在掌握研究团队资质、能力和研究思路等信息,并与其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比选出拟委托对象。

(二)人才所提出具体立项建议并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确定委托课题立项目录、资助经费、委托对象、工作要求等。

(三)人才所负责起草立项文件,经批准后向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文,公布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委托课题过程管理

委托课题合同签订、中期管理、撤销立项等参照公开发布课题执行。

第十四条  委托课题结题

(一)成果提交。课题组应根据课题合同约定的时限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包括课题研究报告和成果转化稿。

(二)结题方式:

第一类,课题组提交研究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录用的。

第二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宁波市人才发展报告》收录的。

第三类,课题组提交的研究成果被市委人才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决策采纳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研究成果符合以上任一类结题条件的,均视作结题。不符合结题条件的,予以撤销课题立项处理。

(三)结题办理。对符合结题条件的,在中心网站上公布结题名单,并以文件形式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委托课题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中心课题。

第十五条  委托课题经费管理

委托课题研究经费额度,由人才所根据中心年度预算安排和委托课题的研究时间长短、要求难易以及工作量大小等因素提出建议,随同立项建议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按照课题合同相关条款先拨付部分经费,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撤销立项的课题,不再拨付剩余经费。

四、认定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课题征集通知发布

中心向社会公开征集有关人才工作、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一般每年年初发布征集通知,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相关单位。中心常年受理人才研究成果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课题申报

(一)课题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一是研究成果,成果形式为决策建议稿样式;二是《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申报信息表》。

(二)同一主要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申报人承诺研究成果尚未公开应用(研究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市委办《宁波信息》、市府办《宁波政务信息》或更高层级内参刊发的除外)。

(三)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加强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质量,签署是否同意申报的明确意见。申报人所在单位为高校的,由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其他的可由申报人直接报送。

第十八条  认定课题立项和结题

研究成果被中心《决策参考》、市委办《宁波信息》、市府办《宁波政务信息》或更高层级的内参刊发,予以立项、结题,并以文件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人才所对收集的研究成果进行择优初步筛选,会审小组对筛选后的研究成果进行集中会审,确定拟录用的研究成果和资助方案,报中心党组讨论决定。会审小组由信息处分管领导牵头,由人才所负责召集,成员主要由人才所分管领导及人才所、信息处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认定课题结题后一次性划拨课题经费。

五、附则

第二十条  课题申报、立项、结题等相关文件,公开发布课题申请书以及评审活页,课题合同、研究报告、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材料,由中心统一归档。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经费使用和廉政监督。课题负责人须按照所在单位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填写预算清单提交中心,并按照预算规定使用课题经费。课题负责人须遵守课题合同内的相关廉政责任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人才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甬政发研字〔2020〕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才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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